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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特警大队跳窗身亡家属索赔523万 法院这么判

标签:警方 行为 法院 民警 公安  日期:2018-11-13
事发当天发生了什么呢,110接警记录显示,手机中有重要资料,监控及执法记录仪显示,沈某要求莫某出示身份证,执法记录仪显示,进入二楼办公室,沈某再次要求莫某出示身份证,请求法院驳回

  原标题:男子在巡特警大队跳窗身亡,家属索赔523万 法院这么判

  江苏南京的小学教师莫某,在2016年的一天突然跑到浦口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报警,说自己手机被跟踪了,有间谍在追杀他,后来他从警方办公楼2楼一跃而下,经抢救无效去世。

  案发后,莫某家属将浦口公安分局起诉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,要求判定公安机关行政违法,并索赔523万多元。莫某为什么会报案?又为什么会跳楼?警方到底有无行政违法?事发当天发生了什么呢?

  110接警记录显示,2016年11月12日,莫某在南京市浦口区一小区分别用手机和固定电话拨打110报警,称自己的手机被监控且有特务跟踪,自己人身受到威胁;手机中有重要资料,涉及国家安全,需要民警处理。

  监控及执法记录仪显示,当天12点35分左右,莫某进入浦口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院内。特勤队员陈某与莫某进行了对话。莫某称手机被跟踪了,有间谍在追杀他。陈某感觉他状态异常,就打电话给民警沈某。

  5分钟后,巡特警大队民警沈某前来处置。沈某要求莫某出示身份证,但他未能出示并试图离开,被陈某阻止。对话过程中,沈某感觉莫某状态异常,担心他离开后自伤或伤人。为稳定莫某情绪,并进一步查明其身份及报警意图,沈某便提出 “到办公室坐一会。”

  执法记录仪显示,当天12时41分,由于莫某不配合,特勤队员陈某单扣手臂将其带入办公楼。期间,莫某不断喊叫。在进入办公楼的过程中,民警沈某询问他的姓名,他没有回应。进入二楼办公室,沈某再次要求莫某出示身份证,他未能出示,并反复自言自语:“ 你们直接把我毙了不就行了吗!”“ 我身份证也没有,我现在是个无名人士,随你们怎么弄我!”“ 我现在精神分裂了,随你们怎么整我了 ” 等。对话过程中,莫某时而仰起头,时而趴在桌上,时而举起双手。沈某安排两名特勤队员在莫某身后一左一右站立。

  因怀疑莫某可能是吸毒致幻,民警提出让莫某尿检,但他表示 “ 尿不出来 ”,就在从厕所回办公室的路上,莫某突然甩开左后方的特勤队员卢某,快速向前冲向走廊尽头的窗口,之后从窗口一跃而出,跌落在一楼地面上。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,后来莫某被送到医院救治。2017年1月2日,莫某因重度颅脑损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  浦口公安分局称,莫某坠伤致亡的原因系其自身跳窗行为所致。莫某跳窗坠楼后,巡特警大队立即采取了救助行为,警方行政行为并无违法之处,莫某的死亡与被告接处警行为无因果关系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院认为,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,当时民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看管义务,不存在死者家属所称玩忽职守致莫某逃跑摔亡的情形。另外,民警将莫某带至二楼办公室,以及二楼窗户未安装防护栏,都不是莫某跳楼的直接原因。综观民警在处置警情过程中的行为,结合莫某的一系列异常表现,以及警方对莫某事发前生活状态的调查,莫某跳窗受伤致亡与警方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。莫某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推开特勤队员,快速冲向走廊尽头,从窗口一跃而出,超出了常人的合理判断,客观上也无法预见和防范,事发后警方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。警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

  法院认为,莫某的不幸,令人同情和惋惜。但该案事实清楚,案发过程有清晰、完整的视听资料予以证明,且视听资料的内容与涉案民警、特勤队员的陈述一致。被告浦口公安分局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,与莫某跳窗受伤致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莫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
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判决驳回莫某家属的诉讼请求。如不服该判决,可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。